2005年2月2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组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空白合同签字4千变了4万
王伦

  挺讲朋友情义的李女士被朋友着实利用了一把,当了一回“冤大头”,昨日,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“借款”合同案。
  李女士与永嘉某信用社职工陈某是好朋友,2003年1月22日,陈某打电话给李女士,称做生意缺4000元钱,要李女士为其担保。李女士到信用社签字时,发现是空白合同,便提出疑问。陈某说:“没事的,我是信用社的,再说只借4000元,也不会叫你还款的。”于是,李女士在空白合同上签了字。
  去年11月21日,该信用社一纸诉状把李女士告上法庭,要求李女士偿还“借款本金”4万元及利息。接到法院通知后,李女士才觉得事情不妙,于是就去找陈某讨个说法,但此时的陈某已经避往他乡。对于发生的这一切,李女士认为是陈某骗了她,但陈某已经避往他乡,李女士拿不出这方面充分的证据。法院遂认定李女士向信用社“借款4万元”,并当庭判决要求李女士偿还信用社“借款4万元”。(王伦)